保律开心会规矩

第一章 成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具备公民合法权力的中国和香港各界优秀人士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开心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开心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服务、执行开心会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开心会。

第二条 开心会成员是中国和香港民众中具有良好的做人习惯、有很高的个人觉悟、愿意为中国和香港民众服务、愿意为美好香港做贡献的精英和爱心战士。

开心会成员必须全心全意为开心会及中国和香港市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2020美好新香港奋斗。

开心会成员永远是中国和香港民众平等、普通一员。除了法律、政策规定和开心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成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香港特区政府法律法规、基本政策;认真学习中西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学习适合香港发展规律、适应中国和香港民众需要知识和理念,不断提高为中国和香港民众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开心会基本路线和各项举措、方略,带头参加香港各项事业建设工作,为香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辛苦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三)坚持开心会及中国和香港民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团体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中国和香港民众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律己严,待人宽,多做贡献、少谈回报。

(四)自觉遵守开心会的章程和纪律,模范遵守国家和香港政府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开心会的秘密,执行开心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开心会的任务。

(五)维护开心会的团结和统一,对开心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认真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不利于开心会发展、不利于香港政府、不利于祖国、不利于中国和香港民众的行为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基层民众,向民众宣传开心会的主张,遇事同民众商量,及时向开心会上层反映民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文明新风尚,带头实践健康的荣辱观和价值观,提倡传统道德,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工作习惯,积极学习和践行传统文化精华,为了保护开心会和民众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个利益。

第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开心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开心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开心会的会议上和相关的活动中,参加关于开心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开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开心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开心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成员,向开心会负责地揭发、检举开心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成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成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事。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开心会组织讨论决定对成员的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成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开心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最高领导提出。

(八)向开心会的上级组织直至最高领导或机构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开心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最高委员会都无权剥夺成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成员,必须经过开心会的基层组织机构,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会的人,要填写入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成员作介绍人,要经过基层组织大会通过和上级组织批准,并且经过考察,才能成为正成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质量、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开心会的章程,说明成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开心会基层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开心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对申请入会的人,要注意征求会内外有关人士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基层组织会讨论。

上级开心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学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开心会的上级组织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成员。

第六条 成员必须面向开心会标识进行入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开心会,拥护开心会的纲领,遵守开心会的章程,履行成员义务,执行开心会的决定,严守开心会的纪律,保守开心会的秘密,对开心会忠诚,对香港忠诚,对祖国忠诚,积极工作,为了香港民众、为了美好的香港、为了祖国明天的美好,不懈奋斗。

第七条 开心会必须对申请入会的人进行教育和考察,表现合格者方能批准入会。

第八条 每个成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开心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开心会的组织生活,接受会内外民众的监督。开心会领导干事还必须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开心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会内外民众监督的特殊成员。

第九条 成员有退会的自由。成员要求退会,应当经所在组织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成员缺乏信念和意志,不履行成员义务,不符合成员条件,开心会的基层组织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会。劝成员退会,应当经基层组织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开心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会的成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基层组织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开心会组织批准。

成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开心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开心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会。基层组织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成员除名,并报上级开心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开心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开心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开心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会各个组织和全体成员服从开心会最高组织机构。

(二)开心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三)开心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开心会最高委员会。开心会的基层各级领导机构,是开心会的基层组织所产生的委员会。

(四)开心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成员民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开心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开心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会务公开,使成员对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开心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开心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开心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开心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开心会和民众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开心会和民众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开心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开心会上级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开心会章程的情况,上一级开心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开心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开心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开心会的最高机关和基层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开心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开心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开心会组织决定。

上级开心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开心会组织的负责人。 

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和各级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开心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级或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局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开心会最高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基层组织可以向最高委员会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开心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开心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推广媒体和工具,必须宣传开心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开心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成员个人代表开心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开心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区域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任何成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开心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各级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开心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开心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民众工作。


第三章 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

第十八条 开心会的全港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开心会最高委员会召集。最高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次最高级组织提出要求,全港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港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开心会最高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开心会的全港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最高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最高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开心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修改开心会的章程;

(五)选举最高委员会;

(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开心会的全港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最高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最高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开心会的全港代表大会选出的最高委员数量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全港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最高委员会委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会龄。最高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全港代表大会决定。最高委员会委员出缺,由最高委员会决定递补,交下届全港代表会正式决定。

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最高委员会秘书处召集,每季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时期可以增加会议密度,最高委员会秘书处向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委员会执行全港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开心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开心会。

第二十二条 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秘书处、最高委员会和最高委员会总干事,由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最高委员会总干事必须从最高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最高委员会秘书处在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委员会的职权。

最高委员会总干事负责召集最高委员会秘书处会议,并主持日常工作。

每届最高委员会产生的最高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全港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开心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最高委员会产生新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总干事为止。


第四章 开心会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开心会各级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开心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组织的委员会,选举同级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六条 开心会各级基层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有半年以上的会龄。

开心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开心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上级组织决定递补人选,待同级委员会下届大会正式决定。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每季至少召开两次。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秘书处和干事长,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开心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的秘书处,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干事长为秘书处第一负责人。

开心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的秘书处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五章 开心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开心会的各级委员会是开心会的地方代表机关,负责领导该地区的开心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社团、学校、科研院所、小区、社会组织、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成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开心会的基层组织。

开心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人数,经上级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开心会的基层委员会、分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成员和民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开心会的基层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到二年。基层委员会、分区委员会、干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开心会的基层组织是开心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开心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开心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最高委员会、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成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会内外的人士和民众,努力完成成员所在单位的任务。

(二)组织成员认真学习开心会章程、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学习了解香港区情、中国国情,学习了解中央政府相关政策,学习了解国内外先进思想、技术、理念,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成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成员素质,增强团队意识,严格开心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开心会的纪律,监督成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民众,经常了解民众对成员、开心会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民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充分发挥成员和民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建设美好新香港事业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成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成员。

(七)监督成员干事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基本法、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香港、国家、集体和民众的利益。

(八)教育成员和民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不文明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企业、社团、学校和小区等基层组织要充分行驶职权,保证开心会各项活动能正常开展。


第六章 开心会的干事

第三十三条 开心会的干事是开心会的事业的骨干,是民众的公仆。开心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事,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事队伍的人性化、知识化、专业化。

开心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事,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事。 

第三十四条 开心会的各级领导干事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成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理论,具备极强的工作能力,在所属团队中表现突出,认真实践基本规等重要原则和行为准则,带头贯彻落实开心会章程、决定,努力用科学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人性、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远大理想和建设美好香港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开心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投身建设美好新香港的事业当。做出经得起实践、民众、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开心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开心会和民众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民众,坚持开心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开心会和民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开心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事,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事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成员干事要善于同会外人事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开心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会外干事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开心会的各级领导干事,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事,应当按照开心会的的规定退、离职。


第七章 开心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开心会的纪律是开心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开心会的团结统一、完成基金的任务和目标的保证。开心会的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开心会的纪律,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开心会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开心会组织对违犯纪律的成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成员必须开除会籍。

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章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成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开心会的纪律和特别行政区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开心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

留会察看最长不超过半年。成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成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会籍。

开除会籍是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开心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成员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成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基层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开心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成员以开除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分区或最高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基层和分区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成员以纪律处分。

对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和各级基层委员会的委员,给以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或开除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最高委员会秘书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严重触犯刑律的最高委员会委员,由最高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基层各级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开会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四十一条 开心会对成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接爱申诉的开心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开心会各级组织如果在维护开心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开心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开心会基层组织,上一级开心会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开心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开心会的最高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开心会的最高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开心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开心会的委员任期相同。 

第四十四条 开心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开心会的章程和其他会内法规,检查开心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开心会的委员会加强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成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会纪的决定;对成员领导干事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开心会的组织和成员违反开心会的章程和其他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成员的处分;受理成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成员的权利。

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开心会最高委员会报告。

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开心会各级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开心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最高委员会批准。